(2017)冀118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攀,张璐璐,张青云,张富然,刘喜龙,刘士红,杨宗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723号申请人: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长江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金今子。被申请人:刘攀,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张璐璐,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申请人:张青云,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张富然,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刘喜龙,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刘士红,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被申请人:杨宗杰,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丰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攀、张璐璐、张青云、张富然、刘喜龙、刘士红、杨宗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55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攀、张璐璐、张青云、张富然、刘喜龙、刘士红、杨宗杰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贵锁审判员 张新娟审判员 魏连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露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