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传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104号被执行人张传森,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1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传森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传森银行存款50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