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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恢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雄英与庄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雄英,庄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恢149号申请执行人唐雄英,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庄少英,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原告唐雄英诉被告庄少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64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协议:申请人同意代被申请人垫付广州市白云区金新二街129号1506房抵押权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贷款余额,具体金额以抵押权银行出具的相关文件为准;被申请人同意在申请人垫付费用后如果有任何一个月不能按时偿还款项,申请人有权立即就欠款余额申请仲裁,且被申请人须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2014)穗仲案字第643号案件申请仲裁支付的律师费34500元,仲裁费31189元,《存量房买卖合同》违约金338000元。如果被申请人按时还款,则被申请人不需再向申请人支付(2014)穗仲案字第643号案件的律师费、仲裁费和违约金;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向广东生之源数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000元后,已经履行完毕《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同意在《协议书》签订后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金新二街129号1506房抵押权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城南支行申请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并与申请人共同到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就广州市白云区金新二街129号1506房交易办理网签合同,被申请人需于办妥提前还贷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原件后三日內协助申请人到房管部门将广州市白云区金新二街129号1506房的产权过户至申请人名下,否则视为被申请人违约,申请人有权依据上述第(二)项的约定,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014年11月20日,唐雄英以庄少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3689元,本案执行费5955元。2014年12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穗云法执字第42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上述执行依据中确定由双方签订网签合同的内容无强制执行性,且上述调解书中就庄少英违约后承担的后果又无涉及房屋产权转移的事项,以致本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2017年4月1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案号为(2017)粤0111执恢149号。2017年4月12日,申请人唐雄英以被申请人庄少英同意配合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金新二街129号1506房的房产过户给申请人为由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鉴于申请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恢14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