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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古家惠诈骗案(2017)川1028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家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5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家惠,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隆昌县人,农民。2017年1月18日因本案被隆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家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古家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古家惠因肾衰竭需要钱治疗,通过他人制作虚假的住院证明和医疗发票等材料,在隆昌县界市镇中心卫生院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款,共骗得人民币73824.2元。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古家惠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古家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情况说明、住院费用票据、华西医院手术记录单、出院记录、病情证明书、古家惠在新农合领取补偿情况登记表及相关票据,证人朱某、常某、易某、古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古家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制作虚假医疗发票的手段,骗取新农合补偿款人民币共计73824.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古家惠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且其确因治病急需而诈骗,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古家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古家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隆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民币7382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易 林人民陪审员  吴华琼人民陪审员  谢绍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宇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