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行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翟永兰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永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243号原告翟永兰,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地毯进出口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彭生,男,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三分部副经理。原告翟永兰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房承租人变更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永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翟永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翟永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永欣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仰 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