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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4行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翟永兰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永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4行初243号原告翟永兰,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地毯进出口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彭生,男,北京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三分部副经理。原告翟永兰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房承租人变更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永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翟永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翟永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永欣审 判 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仰 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