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宏、张启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宏,张启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33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特别授权),系该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一般授权),系该司工作人员。被告:易宏,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张启芬,女,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宏、张启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古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