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书生、石士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生,石士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8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书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石士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2014)临兰执字第1618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石士山与被执行人张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书生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书生称,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该错误判决对异议人的执行,请求依法转交相关部门给予重新审理撤销该案错误的判决,返还异议人或依法没收石士山不当得利426201.92余元,并追究石士山及舅舅扰乱司法程序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申请执行人石士山未作出相应的答辩。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石士山与被执行人张书生民间借贷纠纷即(2013)临兰民初字第6629号案件,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书生提出书面异议后,本案遂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张书生主张执行依据存在错误,要求撤销原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并返还其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因此,张书生的该异议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张书生要求追究石士山及舅舅扰乱司法程序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应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解决,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综上所述,张书生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张书生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