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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卿朝与汝州瓷都文化苑、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卿朝,汝州瓷都文化苑,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实山,牛结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66号原告:张卿朝,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被告:汝州瓷都文化苑。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郝向阳,任董事长。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文生,任总经理。被告:牛实山,男,1972年7月17日生,汉族,住××,现羁押于××看守所。被告:牛结实,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卿朝与被告汝州瓷都文化苑、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牛实山、牛结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1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0日,被告牛实山从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被告汝州瓷都文化苑的项目工程,后牛实山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由于汝州瓷都文化苑、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牛实山之间拖欠工程款,被告牛实山一直拖欠工资款拒不支付,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牛实山于2015年6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之后四被告仍相互推诿,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卿朝在起诉状中列汝州瓷都文化苑为本案被告,但汝州瓷都文化苑仅为原告所承建项目名称,并非工程发包方,原告起诉被告汝州瓷都文化苑明显属于主体不适格,其起诉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卿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原告张卿朝。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岳源超审 判 员  周国强人民陪审员  张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