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巍与王少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巍,王少渤,范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068号原告李巍,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少渤,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范祥龙,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巍与被告王少渤、范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巍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金 宇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