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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巍与王少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巍,王少渤,范祥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068号原告李巍,男,1974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王少渤,男,198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范祥龙,男,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巍与被告王少渤、范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巍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金 宇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