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9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赵学风、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赵学风,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兆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9014号之一原告:张桂英,女,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逄晓霞,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风,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奇,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与围堤道交口东北侧国华大厦1611,组织机构代码09157021-9。法定代表人:春雷。被告: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1722-7。法定代表人:赵学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奇,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与张自忠路交口西北侧港湾中心1711,组织机构代码59871099-7。法定代表人:赵楠。被告:天津兆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开发区一经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5221052-9。法定代表人:赵学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奇,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楠,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沂,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奇,天津越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桂英与被告赵学风、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兆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桂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赵学风、被告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6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兆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赵楠对被告赵学风和被告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代为归还原告借款及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6日,原告向被告赵学风和被告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1份理财产品,赵学风、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赵学风或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借款100万元。原告支付借款后,赵学风应按《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约定,向原告兑付借款本金及收益。但至2016年7月份,赵学风不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因原告多次向赵学风和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债权,2016年7月25日,赵学风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以个人财产负连带法律责任,2016年8月22日,原告和六被告一致协商同意,变更了原有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就债权本金金额和利息进行了确认,并为以上债务的归还事宜确定了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宝制药有限公司、天津市金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兆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赵楠。合同到期后,赵学风和天津市天合泰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促六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学风等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桂英的起诉。原告原预交的50%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赵学风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