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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401号原告:刘某,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被告:石某,太原市尖草坪区居民。原告刘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灵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