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杨冬冬、张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杨冬冬,张娜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20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负责人:李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岩,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航,该行员工。被告:杨冬冬。被告:张娜娜。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杨冬冬、张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