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孟永建与张全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建,张全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541号原告:孟永建,女,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全国,男,汉族,1960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孟永建与被告张全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孟永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永建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孟永建承担。审 判 长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