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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孟永建与张全国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永建,张全国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3541号原告:孟永建,女,汉族,1971年6月7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任二涛,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全国,男,汉族,1960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孟永建与被告张全国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孟永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永建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永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孟永建承担。审 判 长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