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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方文杰盗窃一审刑��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文杰,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云霄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文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间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方文杰来到云霄县莆美镇方某3家二楼,盗走桌子上现金人民币70元。(2)2016年12月间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方文杰来到云霄县莆美镇方某3家二楼,盗走桌子上已拆封的硬盒“芙蓉王”牌香烟一包。(3)2016年12月间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方文杰来到云霄县莆美镇方某3家,盗走桌子上已拆封的硬盒“中华”牌和硬盒“七匹狼”牌香烟各一包。(4)2016年12月间的一天3时许,被告人方文杰来到云霄县莆美镇方某3家,盗走桌子上现金人民币25元及已拆封的硬盒“七匹狼”牌香烟一包。另经本院审理查明,归案后,被告人方文杰已赔偿被害人方某3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方某3的谅解。再查明,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方文杰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方文杰的供述,被害人方某3的陈述,证人方某1、方某2的证言,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方文杰的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表,被害人方某3的谅解书,方文杰的现场指认笔录,云霄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夜间先后四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属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多次盗窃。公诉机关指控方文杰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追究方文杰的刑事责任。归案后,方文杰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文杰所盗财物已归还失主,并取得失主的谅解,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缴清(罚金已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秋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学良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