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高俊兰与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兰,管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1207号原告:高俊兰,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管爱红,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高俊兰与被告管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俊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爱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管爱红立即偿还高俊兰借款20000元及利息102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31日,管爱红以承包土地为由,向高俊兰借款20000元。高俊兰将款借给管爱红后,管爱红给高俊兰出具了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案月利率1%支付利息。经索要管爱红拒绝偿还。管爱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高俊兰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管爱红书写的借条1份,证明自己将20000元借给管爱红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31日,高俊兰借给管爱红现金20000元,管爱红给高俊兰书写借条1份。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依法保护。管爱红向高俊兰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高俊兰主张借款利息,因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无证据证明对利息有约定,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高俊兰要求管爱红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管爱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俊兰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8元,由管爱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顺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佳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