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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庆梅与杭世平、王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梅,杭世平,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梅,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执行人:杭世平,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王艳,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王庆梅与杭世平、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杭世平、王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2016)豫1282民初1130号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艳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