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文沂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沂,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6行初52号原告文沂,女,1983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付少波,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军,重庆中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1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忻静,女,汉族,该局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金山,该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原告文沂诉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7年02月20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文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沂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文沂。审 判 长  艾知宇人民陪审员  徐��人民陪审员  袁巧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童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