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腊春与向丽芬、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腊春,向丽芬,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刘腊春,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三里铺村三组。被执行人:向丽芬,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浯溪河墟场水电站宿舍。被执行人:李林,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渔父南路0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腊春与被执行人向丽芬、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