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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腊春与向丽芬、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腊春,向丽芬,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刘腊春,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三里铺村三组。被执行人:向丽芬,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浯溪河墟场水电站宿舍。被执行人:李林,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渔父南路0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腊春与被执行人向丽芬、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志军审 判 员  白景清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崔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