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张志力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志力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6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琼瑶,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志力,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张志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