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腾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腾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特6号申请人: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野县城关镇西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袁彬,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广州腾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中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常好兴,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幸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腾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新野县永顺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牛永爱审判员 董 艳审判员 王茂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殷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