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金华、刘枝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华,刘枝群,刘承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金华,男,1963年5月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刘枝群,男,1966年4月1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刘承聪,男,1989年12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衢江法院(2017)浙0803民初82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65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