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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刚与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332号原告:李刚,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法定代表人:陈瑞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青,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刚与被告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玥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