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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8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南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某,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8455号原告南某,男,1988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苏某,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南某诉被告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南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齐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