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淑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萍,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萍,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萍,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175号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孙国栋,经理。被告:李淑萍,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淑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图县向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征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笑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