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城固县某小学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固县某小学,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小学。法定代表人翟某某,系该校校长。地址:陕西省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巷10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城固县某某路南段某某社,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城固县某小学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前主动将租赁的城固县某小学门面房三间腾空并交付给城固县某小学,申请人放弃了对被执行人追索拖欠房租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确立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终结(2017)陕0722执263号案件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拖欠房屋租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宝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