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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满涛与王玉龙、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涛,王玉龙,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3民初518号原告:满涛,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予瑞,湖州市浔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龙,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潘丽丽,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满涛与被告王玉龙、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予瑞出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龙、潘丽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满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玉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被告王玉龙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9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为16000元,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被告潘丽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9月20日,被告王玉龙向原告满涛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条载明还款期为2016年11月20日,利息为0.02元/月,利息每月20日支付。嗣后,原告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另查明,被告王玉龙、潘丽丽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玉龙、潘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满涛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790元,由被告王玉龙、潘丽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宗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