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德化优源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省德化优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904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0号401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德化优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城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永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德化优源陶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小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腾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