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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员双月与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灵宝市龙祥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双月,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灵宝市龙祥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681号原告:员双月,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郝晋敏,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法定代表人:薛安元,局长。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委托代理人:孙海潮,三门峡市陕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灵宝市龙祥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艳辉,经理。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焦村镇花厂对面。原告员双月与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水利局、灵宝市龙祥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审理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2017年4月2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员双月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是真实意志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员双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员双月自愿负担。审判员  建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巧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