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463林捷与刘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捷,刘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1463号原告:林捷,男,199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万湾、曹骏,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于胜,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铁成,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捷诉被告刘于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林捷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捷撤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审 判 长 袁 蓓人民陪审员 陈海峰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