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文其与庄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其,庄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其,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庄钢,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其与被执行人庄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并经申请执行人证实:被执行人庄钢目前经济困难,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文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庄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文其与被执行人庄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