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特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某因土地使用权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傅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55号申请人:孙某某,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傅某某,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孙某某与傅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土地使用权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坐落于莱州市文昌路街道东关村33幢1号房,2号房的土地使用权,归甲方孙某某享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孙某某与傅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玥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