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0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冬生与付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生,付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246号原告:李冬生,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广发,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冬生诉被告付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3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冬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 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