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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冬生与付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生,付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01民初246号原告:李冬生,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广发,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冬生诉被告付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37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冬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国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关 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