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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韩同心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同心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932号罪犯韩同心,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东刑初字第0486号刑事判决,以韩同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东刑初字第0562号刑事判决,撤销东刑初字第048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韩同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宣告部分,以韩同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2014年9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5月20日止)。2017年3月28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根据年度评审、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韩同心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韩同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同心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韩同心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韩同心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韩同心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同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戴晓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