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晓艳(原名李艳)与被执行人李建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艳,李建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71号申请人赵晓艳(原名李艳),女,1990年5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被执行人李建付,男,196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赵晓艳(原名李艳)与被执行人李建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