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612号之一原告: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秦坊村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736091710。法定代表人:周永红。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法定代表人:徐恰皮。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2016)赣0111民初16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00万元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二、解除对原告江西益生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7辆重型罐式货车(车牌号:赣A×××××、赣A×××××、赣A×××××、赣A×××××、赣A×××××、赣A×××××、赣A×××××)的查封。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占珊珊人民陪审员 秦永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