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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民初1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鲁学英与黄建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学英,黄建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11297号之一原告:鲁学英,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5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黄建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3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有为,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夏 斌人民陪审员  汪雪莲人民陪审员  崔炳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