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王民与史羽、王铁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史羽,王铁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853号原告:王民,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史羽,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铁妍,女,47岁,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民诉被告史羽、王铁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民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史羽、王铁妍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撤回对被告史羽、王铁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9元,由原告王民负担。审判员 郭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