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王淑兰搬迁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周洪义,沙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赵辉,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路,洮南市房屋征收中心科长。被执行人周洪义、沙丽娟。本院在审理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王淑兰搬迁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双方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洮南市人民政府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