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肖丽娜与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丽娜,萧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107号原告:肖丽娜,女,196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熠、刘欣,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萧颖(曾用名肖颖),女,198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肖丽娜与被告萧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肖丽娜于2017年4月20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丽娜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丽娜负担。审 判 员 (曾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