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与张亮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张亮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689号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负责人:李雁军,男,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平奇,男,河北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亮亮,男,汉族,1983年3月28日出生,磁县,系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工人,。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与被告张亮亮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撤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计1778元,由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辛安矿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灵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