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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006黄大芳与周春兰、陈维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兰,黄大芳,陈维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春兰,女,1969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联系地址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大芳,女,1976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原审被告:陈维校,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联系地址无锡市惠山区。上诉人周春兰因与被上诉人黄大芳、陈维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5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周春兰在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交款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春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杜伟建审判员  孙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