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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周现涛、豆彦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周现涛,豆彦超,周长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5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负责人吕远征,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裴会军,男,196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周现涛,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豆彦超,男,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周长宾,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被告周现涛、豆彦超、周长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4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武中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