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唐德雄、张彩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唐德雄,张彩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861号原告:汤某某,男,200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法定代理人:汤某某1(系原告汤某某的父亲),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法定代理人:蒙某某(系原告汤某某的母亲),女,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颂华,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德雄,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粟雁,贵港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彩梅,女,成年,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主要负责人:林七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周,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唐德雄、张彩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汤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缓交),由原告汤培明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韦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