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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2民初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周兴军与齐爱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兴军,齐爱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1345号原告周兴军,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告齐爱会,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曲阳县。原告周兴军与被告齐爱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周兴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兴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