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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唐泽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唐泽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梅,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泽廖,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唐泽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泽廖借款本金137107.97元及利息、滞纳金、律师费3188元、案件受理费1894元、诉讼保全费1397元,本院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唐泽廖银行存款51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支付于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132057.97元及利息、滞纳金、律师费3188元、案件受理费1894元、诉讼保全费1397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