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亓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602号原告亓某某,女。被告殷某某,男。原告亓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亓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君英代理审判员 郑海旭人民陪审员 栾晨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