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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亓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602号原告亓某某,女。被告殷某某,男。原告亓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亓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亓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亓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君英代理审判员  郑海旭人民陪审员  栾晨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