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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5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昌茂与张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茂,张艳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5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刘昌茂,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艳香,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昌茂与被执行人张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昌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昌茂与被执行人张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1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艳香自动履行13800.00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张艳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昌茂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艳香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昌茂与被执行人张艳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张艳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昌茂可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甄上标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熊卫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