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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8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8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野,男,199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代表人:王永久,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242.91元、迟延履行金68元,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