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李红申请执行李玉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李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2262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被执行人李玉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5日受理李红申请执行李玉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玉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玉芳在成都银行实验支行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5311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