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赵茂海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魏某3,赵茂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刑初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系被害人王某1之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2,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系被害人王某1之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3,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系被害人王某1之子。诉讼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茂海,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南皮县,系东蓉公司工人。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南皮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尹建军,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沧检公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茂海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3及其诉讼代理人郑培云,被告人赵茂海及其辩护人尹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早晨,在南皮县冯家口镇中上桥村东某公司,被害人王某1的职工宿舍里,被告人赵茂海与王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打斗,赵茂海用砖、铁管击打王某1的头、面部,致王某1颅脑损伤死亡。为证实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出示了被告人赵茂海供述,证人魏某1等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茂海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1、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赵茂海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2、被告人赵茂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其中医药费7409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435.9元;死亡赔偿金238380元;丧葬费26204.5元;尸体处理美容整形运送费19500元;住院及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交通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4880.45元。被告人赵茂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茂海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赵茂海有自首情节;2、被害人的言行对案件的引发有过错;3、被告人赵茂海属激情杀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茂海与被害人王某1同为南皮县冯家口镇中上桥村东某金属制造公司职工。被告人赵茂海认为王某1污蔑其妻子,并因王某1对其辱骂而怀恨。2016年8月22日早晨,在东某金属制造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被害人王某1的职工宿舍里,被告人赵茂海与王某1发生争吵,赵茂海先掐王某1颈部,后持砖块、铁管击打王某1的头、面部,致王某1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茂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王某1于2016年8月22日入住沧州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5天,共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74099.1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南皮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发破案经过记载,2016年8月22日上午8时17分许,南皮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付某、高某在执勤期间将一名男子移交刑事侦查大队,该男子自称杀人了,来投案。经讯问,该男子名叫赵茂海,因与同在东某公司打工的王某1有矛盾,当日早晨8点钟左右,将王某1打死。受害人经南皮县人民医院抢救,根据伤情及家属要求转至沧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于2016年8月2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证人高某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其是南皮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巡警队员。2016年8月22日早晨8点钟,其和同事付厚昌在南皮县人民医院北侧的北环路口执勤点着装执勤。8点10分左右,有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过来,称他刚才杀人了要投案自首。其和同事付某核实该男子具体情况,该男子称是东光县的,叫赵茂海,刚才在中上桥村用铁管把一个女的打死了,打的头部,应该是打死了。然后把那个女的屋门关上后来到公安局投案。其和付厚昌将赵茂海带至南皮县公安局刑警重案中队。3、证人付某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内容与高某证言一致。4、被告人赵茂海供述,其来公安局自首,其杀了王某1,地点在中上桥村东某公司王某1的宿舍内。其和妻子石某在南皮县冯家口镇中上桥村的东某公司打工,平时就住在东某公司安排的宿舍内,同村的魏某1和他妻子王某1也在东某公司打工,两家住的宿舍中间隔着一间屋子。2016年8月22日早上6点50分,石某和魏某1去外村干喷涂。其进入王某1的宿舍,问王某1为什么昨天骂其,王某1说:“你个王八,我骂你怎么了”。其当时很生气,上去掐住王某1的脖子,掐了有一二分钟。她反抗,其看见地上有一块整砖,就拿起砖砸了她一下,砸到她的脸上,她就倒在地上了。接着其看见墙角立着一根一米多长的铁管,就拿起铁管朝王某1的面部连戳带打,打了七八下,王某1脸部血肉模糊,嘴也往外流着血,躺在地上不动了。其觉得她死了,就把铁管扔旁边。从她宿舍出来,其怕被人发现,就把她宿舍的门锁上了。随后其就出了王某1的宿舍想上吊自杀未成。后回到自己宿舍,看到裤子上有血,就脱在宿舍内,换了条裤子,打车到了县医院西侧路口看见有警察在执勤,就过去跟警察说:“我杀人了”,警察就把其带到公安局。这几年,王某1总说其妻子石某和她丈夫魏某1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因为这事其跟她及她丈夫魏某1打过仗。其妻子说绝对和魏某1没有男女关系。其觉得王某1这是污蔑其妻子,还经常骂其是“王八”,厂子的工人都看不起其,其恨她。案发前几个月,其晚上天天想这个事,也睡不着觉。8月21日下午六点多钟其和王某1在车间加班,她又骂其“王八”。22日早晨其看王某1自己在家,想起王某1这些年干的坏事,控制不住了,就把她杀了。侦查人员出示从现场勘验中提取的灰色男士长裤照片。赵茂海供述,这条裤子是其的,其作案后发现上边有血,就把这条裤子脱下扔到其屋子里的床上了,换完裤子然后去投案。5、证人刘某1(东某公司职工)证言证明,2016年8月22日早上8点,赵茂海没来上班,其到处找他。跟王某1一个班的工人说王某1也没来上班,于是一块找他俩。赵茂海和王某1的宿舍都锁着门。这时公司老板刘某2说公安局来电话了,赵茂海投案了,他把王某1害了。为了救人,其把后面隔断门砸开,发现王某1在地上躺着,脸上都是血,还在哼哼,其就赶紧让厂子打了120。赵茂海和他妻子石某住在公司南面的宿舍,宿舍是五间正房。案发时赵茂海和石某住在正房从西数第三间屋内。王某1两口子住在西数第一间屋子里,中间隔了一间屋。6、证人石某(被告人赵茂海妻子)证言证明,当时其正在木架桥孙国旗的厂子工作。厂子老板过来说家里出事了,赵茂海跟魏某1的妻子打架了。后其和魏某1回到住的地方,其住的屋门锁着。过了一会儿120来了,医生从魏某1屋里把王某1用担架抬出来,王某1脸上都是血。其家和魏某1家是一个村的,住的很近。2014年魏某1跟刘某2厂子联系上了,他两口子打算去刘某2的厂子上班,让其一块跟着去。其和他两口子一起到了刘某2的厂子工作。其和赵茂海住在公司宿舍。后王某1有一段时间不理其,魏某1说王某1看见有一天魏想给其揉脖子,其把魏某1的胳膊扒拉开,王某1误会了,怀疑魏某1和其有事。后来赵茂海也知道了此事,很生气,其跟赵茂海解释了,赵茂海说相信其。8月21日晚赵茂海说因为有个活儿的事,他跟王某1说了几句。侦查人员出示从现场勘验中提取的灰色男士长裤照片。石某证明,其认识,这张照片中的灰色裤子是其丈夫赵茂海的。7、证人魏某1(被害人王某1丈夫)证言证明,其和赵茂海是同村的邻居,都在刘某2厂子上班,在一个院子住,之前关系挺好。2014年,其妻子王某1看见其给石某揉脖子,怀疑他们有不正当关系,就跟其生气。其跟石某没有不正当的关系。后来两家关系就不行了,但始终在一块上班,没再因为这事激化矛盾。8月21日晚,王某1说下午干活时跟赵茂海因为干活的事犯话了。8月22日上午8点多钟,有人告诉其家里出事了,其回到住处,刘某1已经把屋门撬开。其进屋看见王某1头顶着墙,脸上都是血。过了一会儿,急救车来了,因伤太重又转到沧州中心医院抢救。8、证人刘某2(东某公司老板)证言证明,赵茂海家和魏某1家一直在其的厂子上班,听说因为谁给谁掐脖子,两家子闹矛盾了。9、证人董某(东某公司职工)证言证明,公司给其安排了宿舍,不过其两口子晚上回家,就是中午下班在宿舍临时午休。其住的宿舍是正房从西数第四间屋。王某1家两口子住在从西数第一间,赵茂海家两口子住在从西数第三间,他两家中间隔了一间宿舍空着了。10、证人金龙(南皮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证言证明,2016年8月22日早晨8点50分,其接到中上桥村的一个急诊报警,说有人受伤。到现场是9点5分,现场在中上桥村东蓉公司大门斜对过的一户平房里,受伤的是一名中年妇女。这名妇女颜面部多处皮肤裂伤,脸上都是血,还有自主呼吸有脉搏。伤者拉到医院后直接进了抢救室。后根据患者情况,这名妇女转到了沧州市中心医院。患者叫王某1。11、南皮县人民医院抢救记录记载内容与金某证言基本一致。12、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记载,案发现场位于南皮县冯家口镇中上桥村东某公司职工宿舍内。宿舍院内有五间北房。中心现场位于西数第一间北房内,该房间南墙东侧有一单扇向外开木质门。西数第一间北房内中间有一隔断,隔断将房间隔成南北两间。在北房间距北墙1.1米,距西墙1.4米处发现并提取铁管一根。经测量铁管长95厘米。在西数第一间北房内隔断北侧房间地面上距北墙1.2米,距东墙2.6米处发现并提取长条砖一块。在西数第一间北房内隔断北侧房间地面上距北墙0.6米,距东墙2.5米处发现并提取长条砖一块。在西数第一间北房内隔断北侧房间地面上距东墙296厘米,距北墙115厘米处,发现并提取血迹一处。在西数第一间北房内隔断北侧墙面上距地面35厘米,距东墙268厘米处发现并提取血迹一处。在西数第一间北房内隔断北侧墙面上距地面135厘米,距东墙145厘米发现并提取喷溅血迹一处。在西数第一间北房内北墙面上距地面148厘米,距东墙224厘米发现并提取血迹一处。在西数第一间北房内隔断东侧门扇向阳面上距地面120厘米,距门扇东沿25厘米处发现并提取血迹一处。继续扩大勘查范围,在西数第三间北房内有一蓝色金属制双人床。经过勘查,在双人床上发现并提取带血的灰色条纹男士裤子一条。现场提取铁管一根;长条砖两块;血迹6份;男士裤子一条。13、南皮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沧州市中心医院病历记载,尸表检验,死者王某1右颞部有手术缝合伤口;右颞顶部有缝合伤口;左顶部有擦伤伴缝合伤口;左颞部有缝合伤口。面部毁损伤,面颅骨多处骨折,在20X16厘米范围内可辨认19处不规则缝合伤口。上胸部、左肩部、左前臂中段、下段、左手背、左手掌侧、右肘部、右手背部散在擦伤。解剖检验:左侧颞肌出血,右侧硬膜下有血肿,双侧大脑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脑组织大部分挫灭,小脑扁桃体疝形成。上胸部对应体表擦伤处有肌肉出血。胸腔纵膈处有出血。右肺粘连伴挫伤。根据案情、病历资料及检验所见:死者王某1上胸部、左肩部、左上臂、右肘部及双手损伤为非致命伤;死者王某1左侧颞肌出血、面部毁损伤,头、面部创口不规则;右侧硬膜下血肿、脑组织挫灭及小脑扁桃体疝形成,分析为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综上所述,王某1系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在尸检中提取死者心血检材移交送检人。14、提取笔录记载,侦查人员提取王某1的丈夫魏某1、儿子魏某3血样送检。15、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记载,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本案送检的现场提取的作案工具铁管沾满血迹一端上血迹、现场房间隔断北侧墙面上距地面135cm、距东墙145cm处喷溅血迹、现场房间隔断北侧地面距东墙245cm、距北墙121cm处血迹、赵茂海作案后脱在自家宿舍内床上的灰色条纹裤子上的喷溅血迹与王某1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10X1020。魏某3与魏某1、王某1符合三联体遗传规律,似然比为1.28X107。南皮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说明、提取笔录、照片记载,赵茂海作案后来南皮县公安局投案,赵茂海供称,其作案时所穿长裤脱在了宿舍内床上,未换上衣。16、户籍证明信记载,被告人赵茂海出生于1964年11月11日,身份证号码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1、东光县于桥乡徐家蒲洼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该村村民魏某1、王某1夫妻二人共生育两个子女,长女叫魏某2,长子叫魏某3,现王某1父母均已去世。另附有魏某1、魏某2、魏某3户籍复印件为证。2、沧州市中心医院门诊费用单据三张,被害人王某1共花费门诊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426.4元;住院收费票据单据一张,记载被害人王某1于2016年8月22日入住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5天,共花费医疗费用71672.75元。沧州市中心医院消费明细报表及病历记录,记载王某1住院期间的消费及治疗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茂海认为被害人王某1污蔑其妻子并对其辱骂而怀恨,先掐被害人颈部,又持砖头、铁管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被害人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茂海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至庭审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赵茂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茂海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予以采信。被告人赵茂海的辩护人另提出,被害人的言行对案件的引发有过错。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王某1污蔑被告人妻子并对被告人进行辱骂;被害人王某1的言行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赵茂海的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赵茂海属激情杀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赵茂海因为被害人的言行而于案发之前就对被害人产生怀恨的心理,案发时主动到被害人居住之处实施杀人行为,其犯罪主动性明显,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赵茂海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其中医药费7409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435.9元;死亡赔偿金238380元;丧葬费26204.5元;尸体处理美容整形运送费19500元;住院及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交通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4880.45元。经查,因被告人赵茂海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物质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所提尸体处理美容整形运送费19500元;住院及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交通费2000元;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误工费3000元因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所提王某1的丧葬费,应按照本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人民币26204.5元。所提医药费74099.15元有证据证明予以支持;所提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天X100元=500元;所提护理费用为5天X2人X143.6元=1436元。综上,根据被告人赵茂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茂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赵茂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魏某2、魏某3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239.65元,其中因被害人王远秀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26204.5元,王远秀医疗费74099.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护理费1436元。(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史明珠审判员 戈忠来审判员 钱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浩哲 微信公众号“”